欢迎来到宝鸡市信用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官方网站! 宝鸡市合同履约信用服务委员会 信促会  |  信调委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分享按钮

国内动态

现在位置:首页 > 信用动态 > 国内动态

海关总署: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等行为不列入信用记录

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
0
分享到: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即《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同时,《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而言,一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此外,《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关闭
信用修复 合同备案 信用调解 信用报告 信用销售 信用档案 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