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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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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

第二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17〕10号)、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办发〔2017〕36号)、《陕西省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法规、政策性文件,经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市行政审批局拟登记的,由各个认同信用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宗旨是:“打造诚信企业,构建和谐社会,全力以赴推动商务、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商务、金融、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多个领域的诚信建设”。始终坚持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搭建“三大桥梁”------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构建“三个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服务平台;发展“三个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规环境;实现“三个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协助市政府申报国家信用城市,为宝鸡市诚信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周边城市,国外优秀团队与本土企业的合作,促进本土企业的发展,积极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为会员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争取国家政策,争取社会资源,满足会员企业的要求,最终实现企业互动、资源互补、政策支持、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办公地址拟定在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55号时代大厦后楼12栋1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陕西省、宝鸡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努力完成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广泛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三)为会员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诚信为基础,帮助企业搭桥引线,让消费者通过网络大数据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情况,最终达成合作。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做好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五)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信用理论和信用管理经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先进经验。

(六)与有关征信机构合作,依法为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开展诚信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信用良好,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本信促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信用信息化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为本信促会个人会员。
(三)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信促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信促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信促会的意愿,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信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信促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信促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信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信促会决议;
(二)维护本信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信促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信促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信促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信促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信促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信促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信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信促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责。信促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信促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信促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或由一位副会长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 由会长主持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审定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工作准则、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聘任相关机构负责人;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信促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信促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工作;
二、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长、监事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负责审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党支部领导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宝鸡市信用建设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协调、稳步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宝鸡市社会用建设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信促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 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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