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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宝 鸡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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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宝中法〔201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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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各县(区)人民法院、信用办,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宝鸡市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宝鸡市委政法委员会
宝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宝鸡市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17]39号)精神,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2、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5、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二、惩戒对象
1、我市人民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2、我市人民法院决定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
三、信息传输
全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数据库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信息。全市各执行联动部门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各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中、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和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全市人民法院也可采取向执行联动部门专门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各联动部门依据推送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相关惩戒措施。
对涉及本办法第四部分第(六)、(七)、(八)项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名单信息推送到县(区)相关部门。县(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有关行业主体推送,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
四、惩戒措施及责任部门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评标开始前,如未消除失信情形,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旦确定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在该投标活动中被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变更、注销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不予变更和注销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变更登记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供应土地。土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供应土地的申请将不予审核(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失信被执行人或其股权占该失信被执行人股份10%以上的股东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的,住建部门审核不予通过(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不得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或进入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旅发委、市公安局)。
市旅发委应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推送辖区内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信息,并实时更新以上场所名单。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旅游发展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再逐步推送到辖区内以上行业主体。以上行业主体不得允许被推送的被执行人进行消费。
各级公安部门定期、不定期通过网络或现场对辖区内以上场所予以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以上情况的及时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执行人高消费旅游。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不得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以及参加团队出境旅游、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旅发委)。
市旅发委应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推送辖区内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信息,并实时更新以上企业名单。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旅游发展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再逐步推送到辖区内以上行业主体。以上行业主体业不得受理被推送的被执行人相关旅游业务。
各级旅游发展部门应定期、不定期通过网络或现场对辖区内以上场所予以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以上情况的及时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应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推送辖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名单,并实时更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级教育管理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再逐步推送到辖区内以上行业主体。辖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允许被推送的被执行人子女入学。
(九)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严格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享受政府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失信被执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投资、科技等政策支持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十)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调取失信被执行人照片、户籍情况等信息时应予以积极协助(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十一)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拒执”行为进行刑事惩戒。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侦查、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对移送、报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及时按法律法规办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控告人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公安机关不出具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五、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全面推动联合惩戒措施无缝衔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强督导考评,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